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马房山、南湖校区,余区管委会负责余家头校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督促各单位向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申报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安全检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八)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需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九)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及开业前安全检查报相关社会职能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备案;

(十)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挂牌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军工、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是学生宿舍(公寓)消防责任单位。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及开业前安检手续。

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及使用的临时性建筑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余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工程验收合格后,提交相关社会职能部门出具的消防工程合格意见书、消防工程竣工图纸等文件报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备案,经保卫处、余区管委会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合同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学校图书馆、教学和科研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控制室必须制订火灾处置预案并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检查,加强日常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氧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余区管委会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校内商店、餐厅、驻校单位及其他商业用房的主管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报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备案,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

第二十条  家属区、住宅小区和其他居住性用房的主管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党政办、保卫处、余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余区管委会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院系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余区管委会,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消防供水、供电管网的维修、维护与实施改造,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公共建筑消防系统及设施的维修、改造,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学校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防护装备的更新。

第三十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和维修费用由本单位开支,其他单位由学校消防日常经费统一开支。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结果与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挂钩,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  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均达标的。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工程未经住建部门审批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批的,以及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二)凡有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余区管委会责令其对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凡有第四十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办字【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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