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等科技奖励的数量和质量,推进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精神,根据学校科技奖励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校科技奖”),用以奖励我校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 校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包括四个类别:
(一)自然科学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四条 校科技奖每年评审1次。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校科技奖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校科技奖评审组,每个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家若干人。
第七条 各评审组负责本学科项目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果建议,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专家组成,监督评审活动各环节,审定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指导并完善校科技奖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类别与条件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奖励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奖励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科技进步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奖励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学校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推广覆盖面特别大、推广模式有突出创新、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三条 学校应是授奖成果全部或主要创造性技术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实施、辅助服务、未做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只能申报1次校科技奖,已获奖成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可再次申报校科技奖,已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校科技奖。
第十五条 校科技奖每年授奖项目数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控制,奖励金额按照学校科研津贴分配办法执行,单项奖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科技成果推广奖特等奖不超过12人,一等奖不超过8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每年5-6月集中受理本年度校科技奖的申报,7-8月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及评审。
第十七条 校科技奖申报由项目团队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一)项目完成人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包括验收报告、评价报告、论文、专利证书、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等。
(二)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所在单位汇总提交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根据情况做出补充完善的建议,或不提交评审的决定。
(二)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评审组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答辩。
第十九条 各评审组按学科、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建议,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被评定为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被评定为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15天,征求异议。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项目简介和主要成果。异议处理期后,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汇总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特等奖、一等奖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需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校科技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审定工作。
第五章 异议提出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校科技奖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署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涉及异议的双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答复意见的,撤销本次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向学科评审专家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审专家组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表彰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校科技奖是学校授予团队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 在职称评定过程中,校科技奖的认定参照学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晋级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优先对获奖成果给予支持、培育和孵化。原则上,学校只推荐(提名)获得校科技奖的项目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校科技奖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申报各类科技奖励资格1年。
第三十三条 参与校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学校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离退休人员取得的重大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奖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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