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海与能源动力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9-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相关内容的基本载体和主要形式,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改革与建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和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单位岗位职责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单位教职工劳动酬金、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的分配原则。

(四)民主评议、监督单位领导干部,对单位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从本单位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代表由所在基层单位补选。所选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

第九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代表人数依据单位教职工总数而定,人数100人左右的按教职工总数的30-40%为宜,200以上的按20-25%确定。院(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原则上不少于2/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针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提案,提案须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代表附议有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若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与选举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可按基层单位或几个基层单位合并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教代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召开首届一次学院教代会或学院教代会换届时,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筹备小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

(三)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做好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五)主持召开学院教代会预备会议,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如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可以安排如下议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四)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六)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相关内容;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代表讨论,可由基层工会主席提出,经党委(党总支)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或部分代表会。


第五章 学院教代会与基层工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作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基层工会主席负责主持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一年一次代表大会(首届一次和换届除外)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学院教代会代表;

(三)动员、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9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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