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弘扬团结互助精神,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提供帮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是学校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在学校支持下依靠教职工合力构建抵御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广大教职工互助共济精神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互助金来源
(一)互助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支持资金:第一年学校投入200万元,以后每年学校将根据需要给予配套支持;
(三)接受的捐赠;
(四)互助金增值(含利息)等其他来源。
第二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医院(医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人事处(劳动用工办)、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互助金管委会职责
(一)制定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落实学校配套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三)每年定期审批互助金的补助申请,确定补助方案。
(四)宣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政策,多渠道筹集互助金;
(五)裁决争议事项;
(六)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员的会籍管理;
(二)接受会员的咨询、建议;
(三)受理互助金申请;
(四)汇总教职工申请;
(五)组织审核申请人情况,核算补助额度,提出发放方案并公示;
(六)管理互助金相关档案;
(七)总结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互助金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人事处(劳动用工办)、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每年审核会员身份、向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人员变动名单;
财务处负责互助金的代扣、代发,设立互助金专门账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向互助金管委会提交收入和支出情况报告;
医院负责审核提出申请的教职工医疗费情况;
各二级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病医疗互助工作。
第八条 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互助金实行会员制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预聘制方式入职的教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可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条 成为会员的教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每年需一次性交纳互助金180元(个人愿意多交纳的,多交部分作为捐赠收入纳入互助金管理使用),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并按照规定程序转入互助金账户。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设计院、出版社等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自行代扣互助金后,转入学校互助金账户。
第十一条 会员的加入与退出程序
(一)建立互助金之初,教职工首次入会由学校集中办理。教职工自愿签署《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入会申请表》后,经二级工会审核、同意,统一造册,报送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新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应在起薪后3个月之内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入会申请表》,经二级工会审核、同意,报送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在建立互助金之初未入会、入会后又退会、新入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入会的教职工申请入会,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入会申请表》,经二级工会审核、同意,补交自实施互助金以来或退会期间或新入校以来应交纳的互助金。从补交当月起,满24个月后享受会员权利。
(四)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退会的教职工将失去互助权利,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不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互助金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转入互助金账户,以后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本人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将视为继续作为会员参加互助,财务处自动代扣代转。扣款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十三条 个人代扣账户余额不足者,由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通知本人到财务处交纳,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出,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不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待遇。
第四章 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互助金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 互助金补助按自然年度为时段核算补助,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发票时间为准)。
每年互助金管委会接受会员提出的上一年度发生的医疗费互助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十六条 补助基数:对学校医疗费管理规定和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学校医疗费管理规定和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每年个人自付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互助金补助采用分段按比例累进的方式计算。
(一)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40%补助。
(二)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补助。
(三)参加期内,年补助金额上限为6万元/人。
第十八条 补助程序
(一)本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交校医院财务开具的武汉理工大学医疗报销单回执或武汉市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发票及清单)原件等相关材料;
(二)所在二级工会(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工作处)初审、汇总;
(三)校医院审核申请人医疗费自付情况;
(四)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组织审核申请人情况,核算补助额度,确定发放方案并公示;
(六)互助金管委会主任签字, 发放互助金。
第十九条 连续参加互助金满5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申请者,首次补助在原标准比例基础上增加5%;连续参加互助金满10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申请者,首次补助在原标准比例基础上增加10%;连续参加互助金满15年及以上且从未获得补助的申请者,首次补助在原标准比例基础上增加15%。参加期内,首次补助的年补助金额上限同比例上浮。
第二十条 互助金补助的重大疾病范围原则上参照湖北省和武汉市医保重症范围的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互助待遇。
(一)未入会参加“互助”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资格的;
(二)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职工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外就医的;
(三)自行购买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交通意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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